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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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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各类会议考勤制度管理办法

  2023-11-29 10:09: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及上级单位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安排的传达与部署,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布置与落实,增进教职工的信息沟通与感情交流,提升学院凝聚力和正能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议考勤管理范围

第二条

学院召开的全院教职工大会,全院教职工理论学习会议,以及教学、科研、评估、学术、工会工作等专项会议。

  第三章会议考勤管理程序

第三条

学院各类会议的考勤按照会议考勤管理程序进行。

  (一)根据会议或活动内容要求,提前确定应参加人员名单。

  (二)全院性会议和活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其他会议和活动由召集人或分管负责人安排专人通知。

  (三)每次会议或活动要确保通知到应该参加的人员,并做好相应的通知记录。

  (四)除经学院批准出国访学、进修、留学或国内访学、进修以及公务出差的,其他各种原因不能与会的,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全院性的大会,要向学院主要领导请假,得到批准后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备。

  (五)全院性会议和活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签到考勤;其他会议和活动由召集人或分管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签到考勤。相关负责人对签到考勤记录予以确认。所有会议的考勤记录在会后交学院办公室留存备案。

  (六)考勤情况说明:

  (1)因公出差或受学院委派参加学校活动的,经批准出国访学、进修、留学或国内访学、进修、挂职的,执行计划内教学工作的,均视为“到会”,按具体情况进行标注;

  (2)因病因事等因私请假的,提前办理手续后,视为“请假”,并按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标注。如“事假”、“病假”、“产假”。

  第四章会议考勤奖惩

第四条

每次会议当天,由党政办负责统计该学期考勤结果,并定期进行公示。

第五条

每学期请假不超过3次的,予以全额享受学院各项福利待遇。

第六条

将全部考勤结果,纳入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与职级晋升、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各类评优工作的考评体系。

  (1)全年无特殊情况请假达到3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酌情扣发学院相关福利待遇;

  (2)全年无故旷会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酌情扣发学院相关福利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财经学院各类会议考勤制度管理办法

  2023-11-29 10:09: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及上级单位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安排的传达与部署,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布置与落实,增进教职工的信息沟通与感情交流,提升学院凝聚力和正能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议考勤管理范围

第二条

学院召开的全院教职工大会,全院教职工理论学习会议,以及教学、科研、评估、学术、工会工作等专项会议。

  第三章会议考勤管理程序

第三条

学院各类会议的考勤按照会议考勤管理程序进行。

  (一)根据会议或活动内容要求,提前确定应参加人员名单。

  (二)全院性会议和活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其他会议和活动由召集人或分管负责人安排专人通知。

  (三)每次会议或活动要确保通知到应该参加的人员,并做好相应的通知记录。

  (四)除经学院批准出国访学、进修、留学或国内访学、进修以及公务出差的,其他各种原因不能与会的,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全院性的大会,要向学院主要领导请假,得到批准后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备。

  (五)全院性会议和活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签到考勤;其他会议和活动由召集人或分管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签到考勤。相关负责人对签到考勤记录予以确认。所有会议的考勤记录在会后交学院办公室留存备案。

  (六)考勤情况说明:

  (1)因公出差或受学院委派参加学校活动的,经批准出国访学、进修、留学或国内访学、进修、挂职的,执行计划内教学工作的,均视为“到会”,按具体情况进行标注;

  (2)因病因事等因私请假的,提前办理手续后,视为“请假”,并按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标注。如“事假”、“病假”、“产假”。

  第四章会议考勤奖惩

第四条

每次会议当天,由党政办负责统计该学期考勤结果,并定期进行公示。

第五条

每学期请假不超过3次的,予以全额享受学院各项福利待遇。

第六条

将全部考勤结果,纳入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与职级晋升、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各类评优工作的考评体系。

  (1)全年无特殊情况请假达到3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酌情扣发学院相关福利待遇;

  (2)全年无故旷会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酌情扣发学院相关福利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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