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与召开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参加会议;“三办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学院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商定。参加人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学期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四条
假期或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集党政联席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参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人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六条
参加、列席党政联席会的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请假。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书记商量后确定。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个别因故不能出席者,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重视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闭会期间,若发生学院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决策与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相悖时,须进行及时沟通,以取得相互理解、谅解和支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重要议题,由院长根据需要向校领导汇报,需要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决议事项,须明确负责人。负责人要适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实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做好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工作。会议纪要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审核、签字后,由党政办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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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与召开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参加会议;“三办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学院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商定。参加人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学期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四条
假期或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集党政联席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参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人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六条
参加、列席党政联席会的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请假。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书记商量后确定。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个别因故不能出席者,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重视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闭会期间,若发生学院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决策与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相悖时,须进行及时沟通,以取得相互理解、谅解和支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重要议题,由院长根据需要向校领导汇报,需要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决议事项,须明确负责人。负责人要适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实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做好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工作。会议纪要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审核、签字后,由党政办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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