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学部教师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
2024-06-30 17:43:05 0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教学工作改革创新,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基础教学部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本办法中的教师工作量是指教师承担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并经核定的教学业务总量。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和非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各类兼职工作量以“课时”计,教学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以“分”计,1课时=1分。
(一)教学工作量指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列入教学计划的全部教学环节所产生的工作量,主要包括课程教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及第二课堂指导等教学任务工作量。
(1)课程教学工作量包含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和实践课教学工作量。理论课教学工作量指教师完成课堂教学各工作环节(含编写授课计划、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试卷分析及教学总结分析等)应计的课时数;实践课教学工作量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
(2)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量包含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主要包括选题、任务书下达、开题、过程指导、答疑、评阅、答辩、成绩核定等工作。
(3)第二课堂指导工作量包含面向学生按课时计的讲座、授课、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的相关教学及实践环节,教务部根据申报和执行情况认定的工作量。
(二)非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参与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以及教学管理类兼职以及其他经学校认定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工作量。
(1)教学研究工作量包括专业建设、论文、教材、教学成果奖、大创计划项目指导、学科竞赛指导、讲课竞赛获奖、教学突出业绩等。
(2)科学研究工作量包括学科、科技平台、科研项目、论文、论著、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及成果转换、科技成果奖等。
(3)各类兼职工作量包括兼职实验室管理、兼职班主任、青年教师助教、助教导师、外聘教师助理等。
二、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加快推进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基础教学部按照学校要求余规定教师总工作量核定定额为360(课时/学年),根据教师在教学、管理和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设置教学型、兼职管理型、教学科研型三类岗位,分类、分岗位制定教师教学工作量最低定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教学型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
根据教学型教师不同职称及教学水平,设定教学工作量最低定额。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表1 教学型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课时/学年)
说明:
1.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含军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等教学工作量。
2.助教及未定级教师随堂听课,经教务部认定后,听课工作量可计入总工作量,此工作量仅作为工作量不足时的补充。
(二)兼职管理型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
兼职管理型教师完成岗位工作职责,享受相应岗位工作量补贴,完成教学工作量最低定额。具体标准如下:
表2 兼职管理型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课时/学年)
说明:
上述岗位如兼职多项,第二项兼职补贴工作量40课时/学年,第三项兼职不核算工作量。
(三)教学科研型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
教学科研型教师在聘期内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享受相应岗位工作量补贴,完成科研及教学工作量最低定额。具体标准如下:
表3 教学科研型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课时/学年)
说明:教学科研岗位职责和科研工作量折算标准详见《皖江工学院教学科研岗设置及考核管理办法》。
三、教师工作量相关规定
(一)为保证教学质量,不鼓励教师承担过多教学任务,原则上,除教研、科研及兼职教学管理工作量外,其它总工作量合计原则上不超过450/课时/学年。超出上述规定部分且未上报学校同意的,不予核算工作量。
(二)党政管理岗教职工每学期授课学时不超过32学时(2学分);专职辅导员、实验室管理员每学期教学课时工作量不超过64学时(4学分)。超出上述规定部分且未上报学校同意的,不予核算工作量。
(三)每位教师每学年必须完成文件规定的总工作量及教学工作量最低定额要求。如有教研室因总工作量多,所排课程超过450/课时/学年,请所在教研室教师服从安排,如不服从安排,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酌情扣发学院相关福利待遇。
四、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总则
本办法中的教师工作量是指教师承担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并经核定的教学业务总量。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和非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各类兼职工作量以“课时”计,教学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以“分”计,1课时=1分。
(一)教学工作量指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列入教学计划的全部教学环节所产生的工作量,主要包括课程教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及第二课堂指导等教学任务工作量。
(1)课程教学工作量包含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和实践课教学工作量。理论课教学工作量指教师完成课堂教学各工作环节(含编写授课计划、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试卷分析及教学总结分析等)应计的课时数;实践课教学工作量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
(2)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量包含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主要包括选题、任务书下达、开题、过程指导、答疑、评阅、答辩、成绩核定等工作。
(3)第二课堂指导工作量包含面向学生按课时计的讲座、授课、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的相关教学及实践环节,教务部根据申报和执行情况认定的工作量。
(二)非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参与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以及教学管理类兼职以及其他经学校认定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工作量。
(1)教学研究工作量包括专业建设、论文、教材、教学成果奖、大创计划项目指导、学科竞赛指导、讲课竞赛获奖、教学突出业绩等。
(2)科学研究工作量包括学科、科技平台、科研项目、论文、论著、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及成果转换、科技成果奖等。
(3)各类兼职工作量包括兼职实验室管理、兼职班主任、青年教师助教、助教导师、外聘教师助理等。
二、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加快推进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基础教学部按照学校要求余规定教师总工作量核定定额为360(课时/学年),根据教师在教学、管理和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设置教学型、兼职管理型、教学科研型三类岗位,分类、分岗位制定教师教学工作量最低定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教学型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
根据教学型教师不同职称及教学水平,设定教学工作量最低定额。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表1 教学型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课时/学年)
教师类型 | 职称类别 | 总工作量定额 | 备 注 | |
360 | 教学工作量最低定额 | 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64 |
||
教学型 | 教授 | 256 | ||
副教授 | 256 | |||
讲师 | 256 | |||
助教 | 180 | |||
未定级 | 100 | —— |
1.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含军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等教学工作量。
2.助教及未定级教师随堂听课,经教务部认定后,听课工作量可计入总工作量,此工作量仅作为工作量不足时的补充。
(二)兼职管理型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
兼职管理型教师完成岗位工作职责,享受相应岗位工作量补贴,完成教学工作量最低定额。具体标准如下:
表2 兼职管理型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课时/学年)
教师类型 | 职务 | 总工作量定额 | 岗位工作量补贴 | 教学工作量最低定额 | 备 注 |
兼职管理型 |
主任 | 360 | 200 | 160 | 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64 |
专业负责人 | |||||
部级督导 | 160 | 200 | |||
主任助理/教研室主任 | 120 | 240 | |||
教研室副主任/实验中心主任 | 104 | 256 |
上述岗位如兼职多项,第二项兼职补贴工作量40课时/学年,第三项兼职不核算工作量。
(三)教学科研型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
教学科研型教师在聘期内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享受相应岗位工作量补贴,完成科研及教学工作量最低定额。具体标准如下:
表3 教学科研型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课时/学年)
教师类型 | 总工作量定额 | 备 注 | ||
科研折算工作量最低定额 | 教学工作量最低定额 | |||
教学科研型 | 360 | 128 | 128 | 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64 |
三、教师工作量相关规定
(一)为保证教学质量,不鼓励教师承担过多教学任务,原则上,除教研、科研及兼职教学管理工作量外,其它总工作量合计原则上不超过450/课时/学年。超出上述规定部分且未上报学校同意的,不予核算工作量。
(二)党政管理岗教职工每学期授课学时不超过32学时(2学分);专职辅导员、实验室管理员每学期教学课时工作量不超过64学时(4学分)。超出上述规定部分且未上报学校同意的,不予核算工作量。
(三)每位教师每学年必须完成文件规定的总工作量及教学工作量最低定额要求。如有教研室因总工作量多,所排课程超过450/课时/学年,请所在教研室教师服从安排,如不服从安排,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酌情扣发学院相关福利待遇。
四、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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