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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工学院治安管理制度(修订)》

  2023-11-29 10:13:30    

  各院(部)、部门:

  现将《皖江工学院治安管理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皖江工学院治安管理制度(修订)

  皖江工学院

  2021年6月9日

皖江工学院院务部 2021年6月9日印发

  附件

皖江工学院治安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校园内严禁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园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保卫科给予批评教育;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员移交所在单位或学校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给予行政处理或处分;临时工、施工队人员可以同时责成用人单位限期离校;校外人员可以立即勒令离校。

第五条

学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人员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于因民事引起的纠纷或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保卫科和佳山派出所可以调解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禁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还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第八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应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

加强公共秩序管理,维护校园公共秩序:

  1.严禁扰乱办公室、实验室、教室、阅览室等秩序,保证教学、科研、办公正常进行。

  2.严禁扰乱体育、文化娱乐场馆、食堂、商店、礼堂、集体宿舍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3.出入校门,应遵守门卫管理制度,听从门卫值班人员的指挥管理。

  4.严禁翻越校门、围墙进出学校或冒充学校人员及假冒访友、办事混入学校。

  5.未经允许不准在学校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内摆摊或叫卖兜售商品、书刊。

  6.严禁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7.严禁造谣惑众,煽动闹事。

  8.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内组织游行、集会、演讲或非法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传单。

  9.严禁谎报险情,故意制造混乱。

  10.严禁购买、使用或购买、使用来路不明的物品。

  11.严禁非法印制、倒卖学校内部有价证券。

  12.严禁偷开他人机动车辆。

  13.严禁故意污损学校公共设施或在学校公共设施上乱刻乱画。

  14.严禁故意损毁或私自拆卸、移动各类标志牌。

  15.严禁故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

  16.严禁在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聚众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工作或者休息。

  17.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学校秩序或者骗取财物。

  18.严禁在校内违反规定,野蛮施工。

第十四条

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

  1.严禁非法携带、存放、使用汽枪、猎枪及其弹药或制造土火枪及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

  2.严禁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

  3.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4.经营公司、门面店、宾馆或出租、出借体育、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群众聚集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学校保卫科、佳山派出所通知后应该积极整改。

  5.举办大型文化娱乐、体育、社团活动、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应按规定申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

  6.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要设覆盖物、标志、防围;严禁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

  7.严禁违章用电,超负荷用电。

  8.严禁在学校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内放养宠物。

第十五条

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

  1.严禁殴打他人。

  2.严禁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严禁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快递,或者公然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4.禁止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严禁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污蔑、诽谤他人。

  5.严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6.未经允许,禁止在宿舍里留宿校外人员。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阻止、妨碍他人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六条

保护学校公私财物。

  1.严禁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

  2.严禁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3.严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4.严禁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5.严禁偷摘学校种植的水果、花草。

第十七条

加强消防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马鞍山市消防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加强校内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内容有调整改动)

  1.严禁在校内无驾驶证或酒后驾车,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学校门卫要对进出校门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登记。在学校行驶车辆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千米每小时,不准鸣喇,校内严禁超车。

  3.严禁在校内驾驶不合安全要求或无牌照的机动车辆。

  4.严禁在学校道路、操场滑旱冰、溜滑板。

  5.非本校车辆进入本校在询问其目的后进行换证方可进入。

  6.严禁在校内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

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

  1.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

  2.不得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

  3.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

第二十条

严厉禁止赌博活动,违反者除没收全部赌资、赌具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按照《马鞍山市关于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1.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3.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

  5.严禁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6.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

  7.不得利用计算机观看黄色碟片。

第二十三条

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严格遵守《马鞍山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皖江工学院治安管理制度(修订)》

  2023-11-29 10:13:30    

  各院(部)、部门:

  现将《皖江工学院治安管理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皖江工学院治安管理制度(修订)

  皖江工学院

  2021年6月9日

皖江工学院院务部 2021年6月9日印发

  附件

皖江工学院治安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校园内严禁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园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保卫科给予批评教育;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员移交所在单位或学校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给予行政处理或处分;临时工、施工队人员可以同时责成用人单位限期离校;校外人员可以立即勒令离校。

第五条

学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人员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于因民事引起的纠纷或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保卫科和佳山派出所可以调解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禁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还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第八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应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

加强公共秩序管理,维护校园公共秩序:

  1.严禁扰乱办公室、实验室、教室、阅览室等秩序,保证教学、科研、办公正常进行。

  2.严禁扰乱体育、文化娱乐场馆、食堂、商店、礼堂、集体宿舍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3.出入校门,应遵守门卫管理制度,听从门卫值班人员的指挥管理。

  4.严禁翻越校门、围墙进出学校或冒充学校人员及假冒访友、办事混入学校。

  5.未经允许不准在学校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内摆摊或叫卖兜售商品、书刊。

  6.严禁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7.严禁造谣惑众,煽动闹事。

  8.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内组织游行、集会、演讲或非法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传单。

  9.严禁谎报险情,故意制造混乱。

  10.严禁购买、使用或购买、使用来路不明的物品。

  11.严禁非法印制、倒卖学校内部有价证券。

  12.严禁偷开他人机动车辆。

  13.严禁故意污损学校公共设施或在学校公共设施上乱刻乱画。

  14.严禁故意损毁或私自拆卸、移动各类标志牌。

  15.严禁故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

  16.严禁在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聚众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工作或者休息。

  17.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学校秩序或者骗取财物。

  18.严禁在校内违反规定,野蛮施工。

第十四条

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

  1.严禁非法携带、存放、使用汽枪、猎枪及其弹药或制造土火枪及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

  2.严禁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

  3.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4.经营公司、门面店、宾馆或出租、出借体育、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群众聚集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学校保卫科、佳山派出所通知后应该积极整改。

  5.举办大型文化娱乐、体育、社团活动、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应按规定申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

  6.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要设覆盖物、标志、防围;严禁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

  7.严禁违章用电,超负荷用电。

  8.严禁在学校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内放养宠物。

第十五条

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

  1.严禁殴打他人。

  2.严禁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严禁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快递,或者公然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4.禁止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严禁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污蔑、诽谤他人。

  5.严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6.未经允许,禁止在宿舍里留宿校外人员。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阻止、妨碍他人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六条

保护学校公私财物。

  1.严禁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

  2.严禁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3.严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4.严禁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5.严禁偷摘学校种植的水果、花草。

第十七条

加强消防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马鞍山市消防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加强校内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内容有调整改动)

  1.严禁在校内无驾驶证或酒后驾车,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学校门卫要对进出校门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登记。在学校行驶车辆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千米每小时,不准鸣喇,校内严禁超车。

  3.严禁在校内驾驶不合安全要求或无牌照的机动车辆。

  4.严禁在学校道路、操场滑旱冰、溜滑板。

  5.非本校车辆进入本校在询问其目的后进行换证方可进入。

  6.严禁在校内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

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

  1.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

  2.不得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

  3.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

第二十条

严厉禁止赌博活动,违反者除没收全部赌资、赌具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按照《马鞍山市关于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1.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3.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

  5.严禁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6.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

  7.不得利用计算机观看黄色碟片。

第二十三条

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严格遵守《马鞍山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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