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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工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修订)

  2024-01-17 10:58:55  1782

皖江工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知道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在农村,生活以农业为主,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2.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收入偏低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遭受一定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6.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安徽省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2.单亲或父母有残疾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6.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安徽省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特困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或家庭成员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等(如突发严重疾病或严重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6.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安徽省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的。

  特困生总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困难学生总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0%,一般困难学生总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

  认定工作中,要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三章 认定原则与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义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已经确定为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无需重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列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校园卡消费过高,或在外有大额消费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目前已配备电脑、高档手机者;(接受他人捐赠除外)

  4.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接受他人捐赠除外)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娱乐等。

  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各学院的认定工作。

  (三)各专业(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本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时间与程序

  第六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9月)集中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期间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学校于每学期初根据省建档立卡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对比,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特殊贫困群体纳入学校贫困生数据库。确定为建档立卡学生无需填写申请表。

  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将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及其他佐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给辅导员。辅导员应提醒需要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及时递交材料。

  (二)专业(班级)民主评议。

  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申请表》和《认定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各二级学院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民主评议意见”,确定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学院进行初审。

  (三)二级学院初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专业(班级)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异议材料,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部书面申请复议。学工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正。

  学生的申请表和认定表及其他相关证明纸质材料由二级学院负责收齐整理,一式两份,一份由二级学院留存,一份按要求在相应时间内上报学工部。

  (四)学校复核、审定。

  学工部负责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认定资料进行集中复核,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合适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反映,征得二级学院意见后,再做更正。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终确认名单的学生信息录入贫困生库,并确保输入信息无误。学生的纸质申请材料由学工部负责存放保管。

第五章 监督与教育

  第八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告知学工部,以便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和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困难补助、双节慰问金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相关表格,可以从学工部网站 “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河海大学文天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文天校政[2017]7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认真制(修)定本学院的认定程序,切实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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