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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9-10-18 09:54:47  2001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及不同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9-15人。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

  (三)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1-2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职能部门作为秘书单位,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

  (二)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八)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九)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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