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科研机构的管理,推动我院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学科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在2009年《试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我院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研机构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提高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三条学院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院科技工作与学科建设,有利于集成院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有利于形成在省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科研机构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建有一支相对稳定的骨干队伍。同时与教学工作相协调。
第五条其它单位依托我院建立的科研机构应按双方协议规定要求,科研活动受双方协议的约束。
第二章科研机构的建立
第六条学院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分为:研究室、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等。
第七条科学研究机构建立的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2、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具有承担和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任务的能力;
3.有学术造诣较深和组织领导经验的学术带头人及中青年骨干力量,已形成一支稳定的研究梯队;
4.能通过多渠道持续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
5.交叉学科、特色学科的研究机构可优先建立。
第八条申请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的程序:
1.申请单位向科技产业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拟建研究机构的名称、机构负责人、研究方向、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队伍人员组成等内容;
2.科技产业处接到申请书后,进行评审:会同院有关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对拟建立的科学研究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
3.申请书和评审意见报请学院审批。
第九条院级科研机构原则上一个专业建立一个研究所,鼓励相近专业的研究所和研究人员进行合作研究;院级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河海大学文天学院XXX研究所(中心)。研究机构所需经费(办公设备除外),除特批经费外,从取得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技术开发和服务性研究所(公司),实行“经营自主,经济自立,盈亏自负”;人员编制上以兼职和客座研究人员为主体;其他按学院有关科研管理办法办理。
学院鼓励在自愿互利与共同发展的前提下,与科研单位、产业部门、单位合作。对河海大学资源冠名文天学院的科研项目实行更优惠的政策。
第三章科研机构的体制
第十一条院级科研机构无人员编制、无行政级别。
第十二条与院外合办的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独立建制或挂靠于学院。
第十三条科学研究机构由科技产业处负责日常管理。
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总体规划由其自行制定并报科技产业处备案。科学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全面负责研究所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所长(主任)人选可以通过协商提名由学院聘任,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学院进行任命。
第十四条院级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院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否则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的任务是:
1.根据本研究单位规划和学院下达的科研任务指导指标,明确年度科研工作目标、任务,包括在研项目推动,省、校级项目立项,学术论文发表,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学术交流等。
2.属专业硕士培育点的研究所,要围绕专业人才培养,搞好教学团队建设,引进和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努力发展专业人才的培养优势和特色。
3.要面向地方发挥智力和技术优势,积极申报横向科技服务项目,争取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科学研究机构每年需在总结当年工作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报科技产业处备案。
第十七条学院对科学研究机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在每年12月组织一次评价检查,由科技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检查、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1.科研任务完成情况;
2.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
4.科研团队建设情况;
5.学术交流情况。
第十九条学院对评价结果优秀的机构,将予表彰或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的,要分析原因,制定和落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科技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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