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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专利资助暂行办法

  2014-10-13 15:13:40  2283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权授权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本办法申请资助的给予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列入年度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经费计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当年授权专利。

  第四条 马鞍山市专利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专利费用资助申请,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条 资助范围: 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证书的专利。

  第六条 资助标准(单位:人民币):

  (一)发明专利:35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四)国际专利资助标准为:10000元/件(最多2个国家,不包括外观专利)。

  未经过专利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的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资助资金按照已缴纳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费用给予资助。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范围,专利权人必须在专利授权之日起四个月内向马鞍山市专利管理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第八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马鞍山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请求书,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1份;

  (三)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并提交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出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并提交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第九条 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马鞍山市国外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国外专利(发明、实用新型)请求书,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1份;

  (三)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并提交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出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并提交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第十条 资助资金实行每半年结算一次,由马鞍山市专利管理局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马鞍山市专利管理局每半年向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报送本市已实际发生的专利费用申请资助的相关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金额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原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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