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工作规则
总则
一、为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工作体系,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省知识产权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服从领导,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要文明礼貌、诚信公正、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团结友善、开拓奉献,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领导职责
三、省知识产权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领导省知识产权局的工作。
四、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省知识产权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局务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五、局长签发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决定、行政规章和重要制度及向省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等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
六、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和委托的工作,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七、局长外出期间,应按排序指定一位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其他局领导外出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需在外出前对所分管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八、局长、副局长在工作中,要接受省政府的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检查监督。
会议制度
九、省知识产权局实行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召集。根据议题需要,可请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的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对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批示、指示,研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的措施;
2、审议省知识产权局向省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3、审定知识产权工作政策、规划、计划和重大项目;
4、审定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决定、规定等文件;
5、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以及相关经费的预决算情况;
6、研究决定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干部的任免、调动、轮岗、交流和奖惩等事项;
7、其他需提交局务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确定。提交局务会研究议题的材料,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做好充分准备,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务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审核,由主持人签发。
十一、局长办公会议是局长、副局长研究、协调专项工作的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局领导、机关处室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确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纪要由提出议题的单位起草,经办公室审核后,由主持人签发。
十二、机关干部大会由局领导主持召开,主要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动员机关干部参加某项重要工作或重要活动,或对省知识产权局工作进行年终总结及新一年工作部署等。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十三、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是根据工作需要,受省政府委托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对重大政策、决定进行讨论,对全省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部署,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十四、省知识产权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均要严格遵守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时间、规模和支出。各处室召开的各类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各处室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必须于本年度12月底前将会议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费用及其来源等)送办公室汇总,报局务会议审批。
十五、省知识产权局各类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有关处室须认真贯彻执行。局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提出议题单位负责督查、落实;局机关干部大会要求的事项,由与会议主题相关的处室负责督查、落实。
公文审批和办理制度
十六、文件审批、印发应遵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及《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公文处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加强公文运转和督促检查工作。
十七、需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局领导的分工呈送审批。内容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需将同一份文件报有关领导审批;主办处室对涉及其他处室工作的,上报前应主动与有关处室会签,会签意见要如实汇总上报。
十八、以省知识产权局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分管局领导不在时,由其委托其他局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的工作,需经有关局领导审核后再签发;重要事项应由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
十九、地方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需省知识产权局回复的文件,由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送有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批文回复。
二十、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批转和交办的公文,除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理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与多个部门会商解决的公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应将办理、延办理由及继续办理的意见等及时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办公厅(室)。对下一级部门或单位的请示性公文,一般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
联系协调制度
二十一、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对重大知识产权活动的宣传报道,增加省知识产权局工作透明度,使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和社会各界能及时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
二十二、成立专家咨询顾问组织,通过这些组织的渠道,听取管理部门、科技人员和有关人士对知识产权工作中的某些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二十三、在讨论、审议局内重要工作或向上级汇报重大问题前,局领导须事先进行通气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局长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二十四、加强与地方知识产权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等的联系沟通和情况交流,及时通报国家和省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取得他们的配合和支持。
二十五、机关处室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凡属涉及多个处室业务工作范围的事项,要明确主办处室和相关处室的职责与职权,主办处室在向有关局领导上报办理意见前,要事先与有关处室会商,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办公室应加强处室之间的协调和督办工作。
二十六、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重要的信访事宜,局长、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要亲自过问或办理。对人民群众来信,一般应在10内予以答复。
工作活动制度
二十七、为保证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以局名义召开的会议或局里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市、县(区)知识产权局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及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二十八、除省里通知外,局领导原则上不参加社会上各种庆典、礼仪应酬等活动。局领导一般不为市、县(区)知识产权局召开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局领导签发贺信、贺电,由办公室协调提出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
二十九、局领导每年都应有一个月以上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外出调查研究应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调查研究中的重要情况应在局务会上通报。处室负责人外出调查研究后,应向分管局领导提交书面调研报告。
三十、局长离肥出差(出访),应将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向省科技厅办公室报告。其他局领导离肥出差(出访),应由本人在事前向局长报告,经批准后,将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室。
机关各处室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处室负责人离肥出差或休假,事前、事后都要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并通知办公室。处室副职出差要向分管局长和处室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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