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荣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
2022-11-24 09:41:47 2068
马鞍山荣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一览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马鞍山荣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地理位置 | 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 联系人 | 陶宾蓉 |
项目名称 | 马鞍山荣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项目简介 | 建设单位位于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2018年通过租赁安徽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和安徽永成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共两处厂区,其中承租的安徽永成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区仅租用一个车间,老厂在2018年6月开始生产,新厂在2018年底开始生产。为实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和《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7〕86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马鞍山荣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委托具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乙级资质的马鞍山文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皖)卫职技字【2021】第02号)对其“钢结构生产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书。 |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 | 管丽、汤雅超、陈家文、计利 | ||
现场调查人员及时间 | 陈家文、管丽,2021.4.14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陶宾蓉 |
现场采样人员及时间 | 管丽、陈家文、杨涛、计利2021.4.25-27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陶宾蓉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陈颖、陈家文、张成,2021.4.27-29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苯、甲苯、二甲苯、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噪声、其他粉尘、电焊烟尘和砂轮磨尘、紫外辐射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1、噪声:老厂清磨工和新厂清磨工的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标准的要求,其他岗位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标准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清磨都采用产生噪声较大的砂轮机,且采用手工打磨的方式,使作业人间距离高噪声源较近,再加上作业时间长,使噪声强度超标。 2、二氧化锰:经现场采样和检测,各产生二氧化锰岗位接触的二氧化锰的40h时间加权浓度未超GBZ2.1-2019规定的接触限值,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电焊烟尘:经现场采样和检测,装配和焊接的岗位接触的电焊烟尘的总尘40h时间加权浓度未超GBZ2.1-2019规定的接触限值,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砂轮磨尘:经现场采样和检测,清磨工对应接触的砂轮磨尘的总尘40h时间加权浓度未超GBZ2.1-2019规定的接触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5、其他粉尘:经现场采样和检测,各岗位对应接触的其他粉尘均符合作业场空气其他粉尘40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要求和峰接触浓度的要求。 6、苯、甲苯、二甲苯:经现场采样和检测,油漆工接触苯、甲苯、二甲苯作业场所空气中40h时间加权浓度未超GBZ2.1-2019规定的接触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7、氮氧化物:经现场采样和检测,各岗位接触氮氧化物符合作业场所空气中40h时间加权浓度未超GBZ2.1-2019规定的接触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8、紫外辐射:经现场检测,装配工和焊接工罩内接触紫外辐射强度小于标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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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本项目当前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从职业病防治角度出发,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有效。因此,可进行竣工验收;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维修工(电焊作业时)发放的防尘口罩为KN90型,应给维修工发放KN95型防尘口罩。 (2)未与医院签订相关协议,建设单位应与附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 (3)部分岗位配备的防噪耳塞的防噪级别偏高,建议使用乳胶材质防噪级别在SNR17dB的防噪耳塞。 (4)建设项目的健康检查项目不全,部分岗位出现多检,部分岗位存在漏检,例如装配和焊接人员,没有紫外辐射的检查项目,且多体检的苯的危害因素。绝大多数岗位是不接触苯的危害因素,建设项目全都安排苯的危害因素的健康检查。 (5)建设单位制定了《异常高温及防止人员中暑应急预案》,但未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演练。 (6)建设单位员工周工作时间48小时超过国家法定标准,建议建设单位应增加员工调休时间,减少周工作时间。 (7)建设项目现场警示标识、告知卡及中文警示说明不全,建议建设项目补全,并实施进行检查,发现掉落及破损,要及时补充。 持续改进性建议:预防性告知(1)委托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的机构进行检测与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治理。(2)做好检维修过程中的个体防护。 (3)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如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轻职业病危害的浓强度。 (4)在进行受限空间检维修职业病危害作业期间,必须由许可作业书和监护人员,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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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二、对《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1、完善项目背景、原辅材料、工程运行情况的调查描述; 2、按岗位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补充高温危害因素分析; 3、补充建设单位在原辅材料、防护设施、职业健康管理等方面整改过程的调查描述; 4、补充劳务用工的职业健康防护与管理情况调查评价; 5、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护、日常监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补充措施建议。 结论:专家组认为该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建设项目必须要求评价机构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及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三、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意见及建议 1、进一步加强焊接、喷漆岗位的防护设施设置及其个体防护; 2、补充完善现场警示标识、告知卡及公告栏、职业卫生操作规范的设置; 3、补充2022年度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卫生检测工作; 4、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加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 5、进一步加强对劳务用工的职业健康管理。 结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上述意见及评价报告书的整改性建议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整改后经评价机构确认后通过验收。用人单位应形成“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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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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