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工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制度
2024-02-04 15:14:16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制度
目 录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办法......................... 1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5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6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质量督导员工作守则............... 9
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人员工作守则.................... 10
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管理规定........................ 11
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知识考试工作守则................ 16
8.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笔试考生须知........................ 19
9.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智能化考试工作守则.................. 21
10.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技能考核工作守则............... 23
1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技能考生须知................... 25
12.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27
1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办法....................... 30
1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管理规定....................... 33
1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技能考场安全工作守则........... 34
1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5
17. 质量投诉管理制度………………………………………………….41
目 录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办法......................... 1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5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6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质量督导员工作守则............... 9
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人员工作守则.................... 10
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管理规定........................ 11
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知识考试工作守则................ 16
8.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笔试考生须知........................ 19
9.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智能化考试工作守则.................. 21
10.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技能考核工作守则............... 23
1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技能考生须知................... 25
12.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27
1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办法....................... 30
1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管理规定....................... 33
1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技能考场安全工作守则........... 34
1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5
17. 质量投诉管理制度………………………………………………….4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技工院校、社会第三方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社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告与报名
第四条使用安徽省技能人才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实现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流程的日常业务受理、监控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评价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填报年度评价计划,经所属管理服务机构确认后,对外发布。每批次评价活动开展前,应通过评价系统建立批次。
第六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建立的批次计划,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备案职业(工种)、技能等级、申报条件、认定方式和报名时间、考区考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公告发布时间可选择年初、季初或月初。
第七条受理人员报名,考生以自愿为原则,采用现场报名和线上报名方式,报名时提交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学历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业绩成果等材料(上述材料能通过网络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
第八条严格按照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受理考生报名,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予受理。企业根据行业企业规范及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可自主设定考生申报条件。
第九条按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汇总报名信息,通过评价系统制定考试计划,录入考生信息,做好报名数据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认定准备
第十条根据考生报名情况,确定考试规模、考试时间和考点考场,安排理论知识考试考场编排和操作技能考核计划。
第十一条编印并核发准考证,主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职业(工种)、等级、考试时间、地点以及考试须知等。
第十二条制作理论考场和操作技能考场(点)准备通知单。理论考场准备包括:考试时间、考场布置、机考网络环境和保障要求等。操作技能考场(点)准备包括考核设备、工具、材料和场地、工位设置要求等。
第十三条考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路标,同时张贴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和考生须知等,组织考生熟悉考场、设备和工位。
第十四条考点设置考务办公室、应急考场、保密室、医务室以及考生禁带物品存放处等,配备考试所需的工作人员证卡、纸张文具、监考设备等,做好考试期间医疗、保卫、后勤等安全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命题管理
第十五条试题须从题库中提取。
第十六条采用纸质或使用智能化考试平台实施理论知识考试,建立健全试题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题库运行和试卷发放、回收等工作台帐;根据考试反馈情况,及时对题库进行维护。
第十七条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理论考试,以客观性试题为主;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理论考试采用主客观试题相结合、题库组卷和专家命题相结合、智能化考试平台与纸质试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建立严格的阅卷评分守则,明确职责、程序、标准和方法。
第十九条试卷印刷和分装、工件准备要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督;电子试卷信息、纸质试卷的运送、交接,制定严格保密措施和完整交接记录。
第五章认定实施
第二十条根据考试、考核实际需要,按规定选派考评人员,配备监考人员,指派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召开考前准备会,明确分工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须佩戴证卡上岗。考评人员考前要认真检查、验收考场和场地设备等准备情况,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考场(点)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考生参加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须出示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考试考核期间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三条组织实施操作技能考核时,结合不同职业(工种)的特点,参照技能等级标准评分要求规范组织。
第二十四条理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操作技能考核灵活采取典型工件加工、现场实际操作、模拟操作和仿真系统考核形式,必要时采用技能操作答题、多项实际操作及其相结合的方式。技师、高级技师还须参加现场答辩和核心能力、工作业绩等综合评审。
第二十五条质量督导人员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成绩检录与证书核发
第二十六条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60分合格。技师、高级技师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参加综合评审。
第二十七条评价机构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或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发布认定成绩,并将成绩导入评价系统,制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八条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通过评价系统对评价机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在评价系统一键式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发布证书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章数据管理
第三十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资料妥善保管,责任可追溯、可倒查。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
第三十一条评价机构每次评价结束后,及时在评价系统存档相关数据信息,同时提交考评工作记录和督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评价机构除在评价系统随时保存、汇总、统计、维护认定数据外,每年1月底前还需在评价系统报送上年度认定工作总结、认定统计表和当年工作计划。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对伪造申报信息或考试舞弊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已经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发现违规违纪并查处的人员,撤回相应证书,同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官网删除其信息,并将违规违纪情况计入考生诚信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组织管理不善,特别是进行虚假认定、超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和技能等级认定、跨区域认定、对外提供评价系统端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评价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分,直至取消其职业技能技能认定工作资质并列入评价机构失信黑名单。
第三十五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等,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停止工作并撤回考评人员或质量督导人员证卡等处分。同时,将违纪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进一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努力学习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刻苦钻研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考评技术方法,不断提高考评业务水平。
第二条在取得考评资格的范围内,接受派遣、执行考评任务,不得从事超出考评资格范围的考评工作。
第三条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标准规范和主流技术技能(岗位)要求、考评技术和方法;熟练掌握考评职业(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卡、量具、工具、检测仪器和其他用料等进行考前核查验收,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符合职业技能标准规范或不能满足考核要求的,应及时通知评价机构予以调整或更换,对评价机构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
第五条考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配戴考评人员资格证卡,认真执行考评任务,按照考评程序和评分标准等要求,对参评人员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评分,提出考评意见建议,对考评结果签字负责。
第六条根据评价机构派遣,对本职业(工种)题库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对考评现场的违纪行为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对参评人员的违纪行为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的权利。
第八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考场规则,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自觉执行回避制度(亲属回避、师生回避、师徒回避等)。
第九条负责独立进行考评,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评价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条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负责向评价机构提出停止或延长评价时间的建议。对可能发生人员伤害或设备毁损的行为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试题内容和评价成绩。
第十二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员、评价对象等多方监督。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监考人员必须熟悉考场规则和有关规定,认真维护考场纪律,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理论考试监考任务,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条标准考场应配备2名及以上监考人员,其中1名为主监考员,1名为副监考员。监考员须佩戴监考员证卡。
第三条熟练掌握试卷装订、密封、工件打码和记录表单填写方法及要求。
第四条考前60分钟,监考人员到达考务办公室参加考前会,监考人员抽签确定监考考场;熟知考试科目、考试人数、考场规则和监考、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检查职业(工种)名称、等级,连同考生名册、草稿纸等考试资料、物品带进考场;实操考核人员抽取轮次和工位号。
第六条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到,组织考生将携带的书本资料、手机、移动平板等物品存放到指定位置,引导考生对号入座。智能化考试人员开机上线。实操考核人员检查作业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材料、工量具是否齐全。若无法使用或材料、工量具缺失,应立即予以更换和补充,确保考生正常开考。
第七条考前10分钟,主监考员宣读考生须知。
第八条考前5分钟,主监考员当众确认试卷密封完好后拆开试卷袋,核对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数量,确认无误后发放试卷。同时提醒考生把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写在规定位置。若智能化考试,考前5分钟,主监考提醒考生查看计算机(智能手机)能否正常使用,如若不能使用及时给考生进行调试或更换计算机(智能手机)。
第九条开考指令发出后,负责组织理论考试考生开始答题,实操考核考生根据抽签工位号到相应工位开始实操考核。
第十条实操考核本轮结束后,负责组织考生退场,引导下一轮考生进入考场开考。
第十一条考试开始后,主监考在讲台前站立监考,副监考对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身份证、本人”五对照,发现替考立即报告巡视员或主考、质量督导员,并填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十二条开考30分钟后,场外考生不准进场,场内考生可以交卷出场。同时,监考人员记录缺考人员信息。
第十三条开考40分钟后,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表,并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记录缺考人员信息。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提示考生掌握答题进度和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提示考生终止作答(智能化考试人员提交答案),实操考生停止作业,清点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工件,无误后考生离开考场,并提醒考生带走自己所携证件、手机等物品。
第十六条考生离场后,监考人员开始回收答题卡、试卷、答题纸、工件,并清点核对答题卡、试卷、答题纸、工件份数。
第十七条监考人员将试卷按准考证号先后顺序整理,按规定要求装订、密封,经有关人员检查无误后送考务办公室。
第十八条坚守岗位,在考场内巡视,不固定在一处或长时间站在考生的考位旁;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听文字和有声资料;不得交谈;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者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九条发现考生违反纪律,监考人员应立即走近,低声制止,并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情节严重的,监考人员应一面维持考场秩序,一面报告巡视员或质量督导员处理。
第二十条除佩戴标志的主考、副主考、巡视员、质量督导员及由主考、副主考陪同的上级领导可以进入考场外,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不得宣读试卷(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卷印刷、装订、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问题提出询问时,当众回答。不得为考生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监考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影响考生正常考试;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监考期间,手机应调为静音或振动,不得在考场内接听电话。
第二十四条有特殊情况,考生需短时离开考场,在不出考点的前提下,由一名同性监考人员随同前往。考试时间不予补回。
第二十五条考生突发疾病,经确认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不受时间约束,离开考场就医。当场考试不予返回续考,考试成绩按考生作答或实操作业部分评判。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质量督导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熟练掌握职业技能认定相关政策和质量督导内容、程序等要求。
第二条负责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组卷、印制、提取、回收、阅卷、成绩登录、发证和保密情况实施监督,负责考试、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考评认定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条根据督导需要,有权就督导事项向评价机构提出询问,或查阅、调取、复印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或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测试和复核,或现场调查取证(包括明察、暗访等),或要求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四条负责对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考评人员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评价机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
第五条负责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制、核发、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对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独立进行质量督导,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更改督导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八条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评价机构或工作人员出现拒绝、阻挠、打击报复等影响质量督导员正常督导的,有权按规定向委派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对发现伪造、仿制、涂改和滥发证书的情况,有权立即向评价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认真、客观、公正地填写质量督导记录,及时向委派机构提交质量督导报告。
第十一条参与举报投诉等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第十四条参与评价机构年度工作评估、备案期届满工作评估等工作。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人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根据需要,负责编制年度认定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评价系统上报人社部门。
第二条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建立批次认定计划(考务方案)上报,经批准后发布认定公告。
第三条负责发布等级认定通知或简章,采用线上、线下方式组织报名。
第四条负责对报考人员学历、工龄、原资格证书等级、获奖证书等材料进行核实,按职业技能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具体负责命题专家、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专家队伍、考务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负责落实每批次考务的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等考务人员。
第七条负责落实考点、考场、设施、设备、材料、工器具等。
第八条负责考场编排、考场布置和准考证、座位号、标识、标牌等系列事项。
第九条协助组织考务会相关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协同落实。
第十条负责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落实阅卷人员,并组织试卷的批阅。
第十二条负责考试、考核成绩汇总等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等级证书的编码。
第十四条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系统使用。
第十五条负责评价机构公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章的管理工作,建立证书申领、核发、销毁、补发和库存台帐,确保证书可溯源。
第十六条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上传、年度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负责文件、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起草,各类文件、材料、资料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安全保卫、疫情防控、保密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管理规定
第一章试卷印制
第一条印制试卷单位应严格控制接触试卷的人员,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印制,开展涉题人员保密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保密责任到人。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接触试卷。
第二条试卷印制人员应检查试卷格式、职业(工种)及等级、试题序号、分值等内容无误后,按照“首件必检”的原则,检查成品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达到要求后批量印制试卷。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批次安排多轮次考试的,应抽取与轮次数量同等套数的试卷,并按以上要求完成印制、封装、保管等流程。
第三条试卷印制结束后,按照30份一袋进行分装,试卷袋内装入试卷(含备用卷,备用卷也可另行装袋)、密封条、考场记录表、试卷包头等附件资料,试卷分装结束后对试卷袋进行密封,并在封口处贴上密封条,加盖评价机构印章。
第四条印制(含复印)全过程须在保密室内进行,其他人员不得入内,试行闭环监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有关内容告知其他任何人,不得将有关资料带出保密室。
第五条印制人员须将试卷底稿及相关的印刷品、散张、废纸等全部入柜上锁保存,不得将任何有关资料留在柜外。试卷打印使用专用保密电脑,专人使用,电脑硬盘上的相关资料加密保存。
第六条印刷好后的试卷应及时包装,并密封加盖印章。存放试卷柜实行双锁,两人分别持钥匙,由两人同时开锁。
第七条试卷应按规定时间交付。交接双方须当场验明考试科目、试卷份数等,填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评阅传递交接记录单》,将试卷按保密方式统一移交到考试机构,涉及相关责任人须确认签字。
第二章试卷保管
第八条试卷保密室使用前,须经检查符合使用要求后报评价机构负责人检查批准。使用期间接受督导员和相关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试卷保密室应具有防盗、防潮、防鼠功能,配有铁门、铁窗、铁柜。
第十条试卷保密室要配有报警器、灭火器和电话机,并保证这些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第十二条试卷保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做好防范工作,确保试卷保管万无一失。
第十三条移交试卷必须认真清点并复核签字,履行移交签收手续并填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评阅传递交接记录单》。
第十四条试卷在启用前,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袋密封包装。
第十五条发现差错或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评价机构负责人,迅速处理。
第三章试卷袋的拆封与装订
第十六条试卷袋的拆封
(一)开考前五分钟拆开试卷袋。
(二)拆封试卷袋前应检查试卷袋封装是否完好无损,并向考生展示。
(三)拆袋时注意防止损坏试卷袋内舌。
(四)提示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提示考生在试卷上正确填涂考试信息,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试卷的装订
(一)装订前的检查
1.检查试卷上所填的准考证号是否正确,试卷份数、页数是否完整。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2.缺考人员的空白试卷,由监考人员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其中,缺考一栏应按要求填涂。
3.依准考证号先后顺序清点、整理考生的答卷,并将整理好的试卷(包括缺考空白试卷)装订成册。
(二)装订步骤
1.装订时将每份试卷沿装订线对折叠好,然后将本考场所有试卷搓齐,用“试卷密封包头”纸包好;
2.将包头纸上的虚线与试卷上的装订线对齐;
3.用线绳沿装订线装订好;
4.装订后用“试题、试卷密封签”沿装订线封粘。
第十八条按准考证号顺序装入封装袋当场密封;试卷装订后装入试卷袋送考点办公室检查无误后封存。
第十九条多余试卷必须全部封入原袋中,缺考空白试卷按原准考证号排序装订,不得散发流失。
第二十条如实准确填写《考场记录表》,并与装订封粘完毕的试卷一起装袋密封,并加盖评价机构或考务公章。
第四章阅卷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阅卷室是试卷评阅、成绩登记的专用场所,实行专人负责管理,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阅卷室,不得动用室内设备、物品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阅卷室应保持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可,室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无关物品进入室内。
第二十三条阅卷室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及规程。
第二十四条阅卷室配备试卷接收柜和成绩表保管柜,送来的待评阅的试卷,应及时存放试卷接收柜。审核后的成绩登记表应按年号顺序存放成绩表保管柜。
第二十五条阅卷室安装监控视频,工作过程中必须开启监控视频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全程全覆盖、无死角录像,录像保存期限两年。
第二十六条试卷评阅过程中,应有专门管理(督导)人员跟踪负责,外聘人员不得单独进行室内阅卷。
第二十七条阅卷室内设备要注意维护和保养,做到设备物卡相符、设备使用状态记录完整,定期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保养。
第五章阅卷管理
第二十八条阅卷人员须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按照评判标准和阅卷程序认真细致地开展阅卷工作。
第二十九条阅卷人员设一名组长,负责带领所有阅卷人员共同制定阅卷的评分标准和工作程序,协调和监督整个阅卷组的阅卷工作,对阅卷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阅卷人员熟悉和掌握标准答案,处理阅卷工作过程中的各类疑难问题;负责试卷的抽查、复核工作,保证阅卷质量,有权对不合格阅卷工作人员提示、警示直至终止其阅卷工作。
第三十条阅卷人员必须服从阅卷组组长的工作安排,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批阅试卷,并做到客观、公正、无误;不得将标准答案及评分情况向阅卷现场以外的任何人员通报,不准将相关资料带出阅卷现场,不准下载与阅卷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将阅卷现场的工作信息对外泄露,做到保守阅卷现场所有的工作机密。
第三十一条阅卷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纪律,阅卷期间不会客、不查考生分数,工作期间应关闭手机,工作之余应尽量减少和外界的通讯联系,不得做任何与阅卷无关的事情;阅卷人员要自觉维护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阅卷现场严禁吸烟,所有阅卷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阅卷点作息时间,服从安排和管理,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正式阅卷前,评价机构须召开阅卷工作动员会,对参加阅卷工作的人员提出要求,进行培训;阅卷人员要认真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评分办法等,充分了解试题及答案、命题思路、题目特点和作答要求等。
第三十三条正式评阅前,阅卷组组长组织相关阅卷人员进行试评,通过试评完善评分细则,统一掌握尺度,待符合要求后,相继开始正式阅卷。
第三十四条试卷拆袋须逐个拆开试卷袋,核对是否有考场情况记录单,记录的份数、实考人数、缺考人数是否与实际相符。将有违纪或异常情况记录的考场情况记录单单独存放,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三十五条阅卷阶段,将考生试卷随机的分发给阅卷人员评卷,所有试卷至少2评,最多4评,产生考生的最终成绩。评卷过程中,评卷人员如发现雷同试卷或其他异常情况,应提交阅卷组长;全部评阅完毕后,应再次对缺考、违纪和零分的试卷信息进行核实,确保评卷结果准确无误,最后将所有试卷按照顺序装回原袋。
第三十六条阅卷组长阅卷期间须做好各种情况(包括异常情况、违纪情况等)的登记等工作。试卷评阅结束后,评分须2人以上在场进行评分(含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分数当场记录。同时须2人以上(含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在场进行分数、试卷、抽样校对。
第三十七条阅卷结束形成阅卷卷宗,具体包括人员安排、承诺书、批阅的试卷等,并归档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要做好试卷管理过程督导,督导内容主要有:相关人员保密承诺书的签订、阅卷人员对阅卷工作规程了解情况、建立统一尺度机制情况、建立内部复核程序情况等;遵守阅卷纪律情况,阅卷人员签字确认情况;执行阅卷任务情况、试卷、归档情况、成绩汇统情况、内部复核情况、抽查复查情况、阅卷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内部督导员主要通过抽查手段进行,抽查对象主要根据阅卷工作量,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情况,阅卷人员认真负责的程度以及阅卷过程质量抽查临时发现的问题等,现场确定抽查职业(工种)等级及抽查数量,原则上抽查比例为相应职业(工种)等级阅卷量的20%。当发现阅卷错误率较高及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时,可以提高抽查比重,必要时要求全面复查。
第四十条督导人员对督导发现的情况如实督导记录表、进行总结、提出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等情形,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知识考试工作守则
第一条认真做好考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考务管理办法、考场规则、安全操作规定、考生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
第二条考前一天完成考场的布置并封场,考场外应在明显位置将考场分布、各考场的编号、考试职业(工种)等示意图贴出,同时张贴《考场规则》和《考生须知》。
第三条考场编排后应对数据进行检查,检查考场号、考室号和准考证号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重复准考证号和职业(工种)信息不匹配或空号等异常现象。
第四条发放准考证前,应对考点名称、考点地址、考试职业(工种) 和考试时间进行核实。准考证须印有考生须知和成绩查询方法等有关信息。
第五条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认定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其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场所的秩序。
第六条根据题库管理要求领取试卷,考前1小时运抵考点,并办好交接手续,妥善保管。考试科目为两科及以上的,要按考试时间依次分别存放、复核,避免错乱。智能化考试,提前一天做好机房调试,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七条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人员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第八条考生只准使用书写笔、橡皮、填涂尺和其他应考工具。携带的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等,必须存放在指定的位置。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物品等。
第九条考生于考前15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任意调换、移动考位。《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第十条按要求组织考生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十一条考生领到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不得在试卷、答题卡任何位置做与答题内容无关的标记;不得更换字体、字色和不同型号的书写笔答题;不得使用涂改液。卷面答题用黑(蓝)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信息卡、试卷按要求填涂。凡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十二条考试开始,考点统一发布开考信号,考生开始答题。监考人员需再次逐个查验考生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核准考生身份。证件不齐或有疑问者应报告考务办公室,由考务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遇试卷、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第十四条开考30分钟内可以入场,耽误的时间不予顺延;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场内考生可以交卷出场。考试终止前15分钟,向考生预告时间。
第十五条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吐痰、吃东西、扔纸屑、无故发出响声,不准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六条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翻放在本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并允许后方可逐一离座出考场。严禁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各考场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考试试卷、答题卡(纸)一份不少,完整无缺。
第十七条出考场过程,不得与其他考生作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出考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十八条成绩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考生对于成绩有异议的可以提交《等级认定成绩复核申请表》申请复核。复核内容及原则:(1)核对漏登、漏判、错登、错统分数的情况,不涉及评分标准和评判尺度;(2)查分原则上仅限于主观题科目,客观题科目考试仅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查分: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或参加考试但反映为缺考的;(3)考生不可以任何理由查看试卷。
第十九条考场监考人员收集、清点试卷,将已答试卷和缺考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进行整理(备用的空白试卷一并附后装订)后,按要求装订、密封,并及时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条评价机构指派专人接收试卷等相关资料,并按试卷交接单的数量和要求逐一验收签字。按规定的送卷时间,专人将试卷安全送达指定地点。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笔试考生须知
第一条考生于考前15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考位,并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任意调换、移动考位。
第二条考生按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三条考试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除在规定位置填涂考试信息和答题外,不得在试卷任何位置做与答题内容无关的标记;不得更换字体、字色和不同型号的书写笔答题;不得使用涂改液。
第四条卷面答题用黑(蓝)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第五条考试时只准使用书写笔、橡皮、填涂尺等应考工具。考前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涂改液、复习资料、自备草稿纸等考试时禁用的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位置。
第六条开考30分钟内可以入场,耽误的时间不予顺延;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场内考生可以交卷出场。考试终止前15分钟,向考生预告时间。
第七条交卷出考场过程,不得与其他考生作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出考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八条遇试卷印刷、装订、分发错误和字迹不清问题,可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走到本考位时轻声反映。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题意、作答方法等问题。
第九条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试卷,不得用暗示动作交流答案,不得窥视他人的试卷、草稿纸,不得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
第十条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和清洁,禁止吸烟、吐痰、吃东西、扔纸屑、无故发出响声。
第十一条有特殊情况,需短时离开考场,在不出考点的前提下,由一名同性监考人员随同前往,考试时间不予补回。
第十二条突发疾病,经确认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不受时间约束,离开考场就医。当场考试不予返回续考,考试成绩按考生作答部分评判。
第十三条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草稿纸翻放在本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并允许后离座出考场。严禁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要求、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名机构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复核申请表》。复核内容及原则:(1)核对漏登、漏判、错登、错统分数的情况,不涉及评分标准和评判尺度;(2)查分原则上仅限于主观题科目,客观题科目考试(计算机读卡阅卷)仅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查分: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或参加考试但反映为缺考的;(3)考生不可以任何理由查看试卷。
附件:诚信考试承诺书
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已于考前熟知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笔试考生须知》和《安徽省技能人才评价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工作规程》,愿意在考试中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
我愿意服从监考人员管理,配合做好考试实施工作。
我提供的报名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有问题,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准考证号:
考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智能化考试工作守则
第一条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认定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认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第二条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第三条考生只准携带评价机构指定的应考工具。携带的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必须存放在指定的位置。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物品等。
第四条携带的智能化考试手机须事先充足电源,安装相关考试系统,并进行系统设置与调整,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能。
第五条考试入场前,抽签决定座位号(机器号)。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上待监考老师检查;按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六条开考30分钟内可以入场,耽误的时间不予顺延;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场内考生可以交卷出场。考试终止前15分钟,向考生预告时间。
第七条考生须严格按照监考老师指令操作,任何不按指令操作导致的后果由考生负责。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验屏幕上显示的姓名、身份证号,如与不符,应立刻举手,与监考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第八条在自己核验无误后,进行正式考试并计时。
第九条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死机或系统错误等,应立刻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
第十条考生答题结束后,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监考员确认提交后,方可离开,如出现异常或零分须登记。
第十一条智能化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时间一到将对系统进行锁定,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在考试结束前必须提交答题结果。
第十二条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和清洁,禁止吸烟、吐痰、吃东西、扔纸屑、无故发出响声。
第十三条考生考试时,严禁抄录有关试题信息。
第十四条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出考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第十五条考生调整好自己的位置,中间留出过道,注意脚下电线和网线,试题只可进入一次,保存退出后不可再次进入。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根据《技能等级认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给予处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技能考核工作守则
第一条认真做好考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考务管理办法、考场规则、安全操作规定、考生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
第二条考前公布考场规则、考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有关事项。考前1天考评小组检查实操考场是否符合要求,工位数量和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原材料、工量具是否齐全,是否设有考评室、候考室,做好考场布置工作,考场经主考检查验收合格后封闭待用。
第三条每个操作技能考场至少配备考评人员3名,组成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1名。考评人员人数与考试工位数比例按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开考前30分钟,考评组长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题,然后到考场检查分发备料、察看设备,研究评分标准。开考前15分钟,考生持身份证、准考证,携带规定的工卡量具、原材料进入考场。考评人员检录并查验考生证件及携带的工卡量具、原材料无误后,抽签确定工位,并签字确认。考生对号进入工位,按要求摆放、检查工卡量具和原材料,熟悉设备;考评人员拆封分发试卷。
第五条考试开始,由考评人员统一发号指令操作,并开始计时。考生根据本工种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和操作规程独立完成作业。不得随意串岗、换岗和借用工卡量具、原材料,不准互相串通和替代。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维持良好的考试秩序。
第六条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要对所负责的工位认真监督,不得对考生进行指点或评论。因设备和考场问题延误时间,可由考评人员记录并顺延。
第七条考试结束,考生立即停止操作,无视停止口令继续操作者成绩作废。做完工件交由考评、监考人员封存,不得在试件上留任何标记。考生操作完毕离开现场前,应按文明生产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八条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对考生安全文明生产情况、操作完成时间及违规违纪情况等,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对考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考生完成的试件由监考人员(或由监考人员通过工件传递员)交给编号员。编、打号时须认真填写编号记录,记录严格保密,并密封妥善保管,登记、统分时方可开封对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编、打号现场。
第十条试件打号后,需要装袋密封的,应装袋密封并由编、打号人员在封袋上签字后交考务组存放;需要当即送考评组评判的,编号员应通过工件传递员迅即送达。工件转交过程中应办理转交手续,以防丢失、损坏。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技能考生须知
第一条考生于考前15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认定场所指定的待考区,在考务人员组织下,学习有关考试规章,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抽签决定认定场次、考位。
第二条开考30分钟内可以入场,耽误的时间不予顺延;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场内考生可以交卷出场。考试终止前15分钟,向考生预告时间。
第三条按抽签决定的场次,有组织地到指定地点集合,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登记、验查身份,并交存认定禁用物品到指点位置。领取认定用具和材料后,进入考试区,对号上考位,做认定前准备。
第四条按规定携带认定用品参加考试,严禁夹带禁用物品作业。
第五条进入考试区后,服从执考人员管理,不得任意调换、移动考位。
第六条考生在考前应对所使用设备、用具、材料、能源等进行检查,如有缺少、损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向执考人员报告。
第七条严格遵守有关文明生产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发生设备和人身伤害事故。
第八条考试信号发出后方可作业。考试过程中,不得询问题意、工艺和作业方法等问题,如遇试卷印刷、装订、分发有误和字迹不清问题,应在本考位举手示意,待执考人员走近后,轻声反映情况。不得擅自离开考位处理。
第九条出考试区域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考生作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出考试区后不得再次进入,不得在其附近逗留谈论。
第十条不得顶替代作、调包换件、互借用品,不得用语言、文字、动作等方法交流,不得窥视他人作业,不得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
第十一条考试区内必须保持安静和清洁,禁止吸烟、吐痰、吃东西、扔纸屑、无故发出响声。
第十二条有特殊情况,需短时离开考试区,在不出考点的前提下,由一名同性监考人员随同前往,考试时间不予补回。
第十三条突发疾病,经确认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不受时间约束,离开考试区就医。当场认定不予返回续考,认定成绩按已作业部分评判。
第十四条完成作业后,将考位打扫干净、整理整齐,将领用的用具清洁、收齐,有序地放在考位上,作业成果中有试件的,将试件放在指定位置,然后举手请执考人员登记验收。经执考人员允许后,立即退出考试区。
第十五条不得在试件上做任何标记。
第十六条认定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业,按本文第十四条要求退出考试区。严禁将试卷、试件、草稿纸带出考试区。
第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给予处理。
附件:诚信考试承诺书
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已于考前熟知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技能考生须知》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生违纪处理办法》,愿意在考试中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
我愿意服从监考、考评人员管理,配合做好考试实施工作。
我提供的报名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有问题,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准考证号:
考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证书等级及效用
(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评价机构,按照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人员颁发的证书。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技能人员从事某一职业(工种)必备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员工职位聘任、企业招聘录用的主要依据。
(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四)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企业,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五)学徒工由企业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经过考核定级;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合格,技师、高级技师经过考试考核评价合格并通过能力与业绩综合评审,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证书。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人员中通过评聘的方式获得。对经规范认定、评聘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可在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
第二条证书管理
(一)合格人员人员证书由评价系统自动生成,评价机构通过评价系统打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生成电子证书)。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种形式。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封面应有评价机构名称,颜色和材质可参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手册(V1.0)》或职业资格证书制作。证书的内容应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工种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二维码、评价机构、发证日期等,评价机构名称、印章应与备案公布的名称一致。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证机构处盖评价机构公章(专用章)或人力资源部门(劳资部门)公章,照片处加盖评价机构钢印公章。
(四)证书编码共22位,采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2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评价机构备案号、核发年份、等级、证书序列号等,实行一证一号(详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手册(V1.0))。
(五)每批次评价结果公示后,及时通过省技能人才评价系统录入成绩、生成证书信息,并在生成证书信息后15日内报相应人社部门鉴定中心。
(六)评价机构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提交评价结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审核评价结果并上传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内容统一使用打印机规范打印,手写无效,照片可直接在证书上打印。
(八)证书持有人因证书遗失、损坏或证书信息错误需要重新办理的,在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到相关信息后,持身份证原件到原评价机构按流程办理证书补发手续。证书损坏或证书信息错误补发的,核发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并登记存档。
(九)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管理,建立证书印制、核发、销毁、补发和余存台账,确保每本证书可溯源。
第三条证书查询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平台向社会提供统一查询服务。
(二)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将获证人员信息一键式上传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系统数据校验筛选入库。
(三)证书数据管理人员做好数据上传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的保管工作,并及时将证书数据备份,不得对外泄露证书数据。
第四条罚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无效外,对有违法行为的评价机构和当事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评价机构存在乱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取消该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
1.伪造、仿制和违规发放证书的;
2.自行编制证书编码的;
3.印鉴或手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超范围发放的;
5.非打印机打印,自行填写、手写的。
(二)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由评价机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持证人本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评价机构应取消其职业技能等级,撤回证书,同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官网删除其信息。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是指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在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重要凭证, 由评价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或销毁。
第二条评价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保证档案管理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技能人才评价档案的整理、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档案安全、妥善保管。
(二)认真按照制度办事,不得利用私人关系调阅档案。
(三)严防泄密、失密,不准将档案材料给无关人员阅读。
(四)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
(五)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保管场所及保管设备等存放。
(六)要爱护档案材料,不准在档案上勾画、批注、随意涂改。
(七)归档时要认真清点和检查,发现缺漏及时纠正处理并按程序报告。
(八)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档案材料,不得以拍照、录像信息手段留存档案材料影像。
(九)不得在私人通信、通讯中泄密。
第四条档案资料分类
(一)在技能人才评价考前形成的材料
1.上级单位发布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相关通知,年度计划、实施等级认定公告。
2.考生等级认定个人申报表、报名汇总表和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3.考务申请表、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表、考点准备通知单、考务安排表等。
4.题库管理系统、考务管理系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平台账号及密码等。
5.其他有关材料。
(二)在技能人才评价考试过程形成的材料
1.理论与实操考场安排表。
2.考评人员、督导员委派书。
3.试卷制取表、试卷交接记录表、诚信考试承诺书、报名信息现场确认表、考试签到表、理论考试考场记录表、设施设备状况检查记录表、技能操作考核考场记录表、工件封存登记表、试卷保密承诺书等。
4.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实操考试试卷清样、答题卡清样及评分表。
5.考生使用的考核工件和实物(录像资料和照片资料)。
6.技能人才评价现场督导材料。
7.其他有关材料。
(三)在技能人才评价形成的认定结果材料
1.成绩统计表、成绩复核申请表、认定成绩分析表。
2.认定结果汇总表、公示材料。
3.合格人员证书信息表、证书发放登记表、证书修改遗失补发申请表。
4.考评人员工作评价表、满意度调查表。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档案归档要求
(一)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将应归档的材料收集完整,并整理归档。
(二)归档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三)归档的电子数据、照片、声像等特殊载体材料要确保可读可用。
(四)归档文件材料按照职业一年度一批次一保管期限分类,按“件”进行整理。一般每份文件为一件,考生完成的理论试卷、实操试卷和答题卡、考生所有个人情况材料以及同一名称的报表、名册等可为一件。
(五)每类内的文件材料按“归档范围”所列文件顺序进行排列。考生完成的理论试卷、实操试卷和答题卡以及考生个人情况等材料按考生准考证号顺序集中排列。在每一份文件有文字页面的右上角或背面的左上角,用铅笔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连续编写页号。
(六)依排列顺序给每一份文件编写件号,在每一份文件首页上方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按要求填写归档章上设置的项目。
(七)依据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每一类别的归档文件编制一本目录。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并按要求填写封面上设置的项目,与归档文件目录一起装订。
(八)依件号顺序将考前管理材料、考试过程材料和考试结果材料装入档案盒保存,并填写档案盒正面和档案盒脊内容,档案盒应用无酸纸制作,档案盒脊厚度可根据需要订制。
(九)数码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完毕后1个月内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并应刻成光盘;反映重要活动的数码照片应当冲扩成照片归档保存。
(十)电子文件管理的其他要求应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 T18894 -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十一)纸质材料至少保存3年,电子、影像资料至少保存5年。
第六条档案保管、认定、销毁和移交
(一)评价机构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高温。以光盘或磁性为载体档案应当定期检查和备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可根据档案的记载为参评人员出具相关档案证明。
(三)若调档使用,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使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准私自拆卸、抽页、转借、污损、剪裁,不得在档案上涂改、随意圈划或折叠。
(四)对摘抄或者复印的档案材料,档案部门应当加盖“档案摘抄”或者“档案复印件”的印章。
(五)评价机构应当组织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认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其保管期限,对无保存价值的,提出销毁意见,经相关领导审批后销毁,同时编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销毁档案目录。
(六)评价机构应当派人对销毁档案进行监销,并在销毁档案目录上签名盖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不以评价发证为营利目的,合理测算评价成本,制定合理可行的收费标准,实行亮牌收费,收费标准明细对社会公开,严格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纪律,费用的报销和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条严格现金管理制度,当天现金收入应及时交财务,杜绝现金坐支现象。
第四条严格执行各项发票核销制度,做好票据的领用、传递、保管工作。
第五条负责做好各项费用收支的记录,登记好费用台账,定期报送费用收支明细表。
第六条认真记录收支明细,并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技能考场安全工作守则
第一条各类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考场负责人兼任考场安全管理,负责整个考场的安全检查。遇到安全操作要求较高的职业(工种),要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第三条考场具备消防安全设施及与考试有关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放置相关安全要求的警示标牌、标识,禁止有易燃、易爆和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
第四条考前,考场负责人向考评人员及考生宣读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条考中,发现违规或违章操作,立即纠正或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
第六条考后,清理考场,关闭运行设备,切断电源。
第七条定期对考场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第八条如发生安全事故,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评价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评价机构上级分管领导任组长,评价机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认定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二)工作职责
1.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对策、处理措施。
2.将防止突发性事件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3.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处理设施、设备的配置和更新维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按相关要求和流程及时上报。
5.总结推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条基本程序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在实施认定过程中,一旦发生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突发事件,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处置果断、防止扩散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影响,维护考生的根本利益,确保考试资料安全保密,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二)在充分掌握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
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视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电话报告、传真报告、文字报告等报告形式。报告内容包括:试卷运送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试卷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考场出现的问题、需要报送的其他问题。报告程序分为初次报告和阶段性报告。
初次报告应在发现突发事件10分钟内,由事件发生地工作人员向本考点负责人报告,事件发生地负责人向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阶段性报告由事件发生地指定专人动态跟踪事态发展及处理过程,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各项决定及工作程序及时记录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全程处理过程总结上报。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工作安全规范。
第三条事件确认及处理
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个考试的安全、结果以及考试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一般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考试工作有一定影响,经过妥善处理,考试可以正常进行或考试结果客观、公正、有效。
(一)重大突发事件
1.试卷在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卷泄密。
2.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损坏。
3.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
4.考试期间,考点有两个以上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5.发生恐怖性事件。
6.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或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
7.地震、火灾、洪水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8.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二)一般事件
1.考试资料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试卷少装、缺页、光盘播放无显示或无声音等问题。
2.考试期间,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3.考试期间,突然断电、停电及设备故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4.智能化考试过程中出现病毒、网络故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5.考试结束后,发现试卷或答题卡丢失或发现考生故意带走试卷或答题卡。
6.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考点应立即向主考、督导或巡考人员报告,由接报人员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做好突发性事件情况记录。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由考点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具体实施,以挽回损失,保障考试正常进行。
1.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卷泄密事件,考点应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上报评价机构负责人。如确信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经评价机构负责人批准,考试仍可以如期进行;考后查明失、泄密的,且已查明失、泄密扩散范围,经评价机构负责人批准,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宣布在查明失、泄密扩散的范围内考试无效,并在此范围内启动备用试卷进行考试。在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评价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启用备用试卷重新印制、本次成绩无效或组织缓考。
2.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损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视情况的严重与否作出决策。若保管期间受水、火灾致使试卷部分损坏的,可启用备用试卷,或报请评价机构负责人同意后进行复制印刷。
3.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须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启用备用卷或尽快将试卷送至考点,同时,让考生按时进入考场候考,由考点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巡考人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视情况补足考生的考试时间,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将情况报评价机构负责人,经同意后做出以下决定: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取消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
4.考试期间,两个以上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考点主考、督导或巡考人员应及时报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将情况上报评价机构负责人,同时指派工作组会同考点,封闭整个考点,更换监考人员,必要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登记问题考场和舞弊人员,查明事实;评卷时对问题考场的试卷进行分析研究,对雷同试卷按相关规定处理,或向评价机构负责人请示,将该考场试卷全部作废。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5.发生恐怖性事件时,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排除危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评价机构负责人汇报情况,申请缓考或更换考点后再考,并启用备用卷或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继续考试。
6.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考点医务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若爆发传染病,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政府和卫生防疫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向评价机构负责人汇报情况,经批准做出停考或缓考决定,或其他处理方案。
7.地震、火灾、洪水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先确保考生人身安全、试卷安全,再向评价机构负责人请示,做出停考或缓考的决定,或者其他处理方案。同时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
8.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突发性事件,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轻重,做出不同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四)一般事件应急处理
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件,各考点应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同时向上级汇报。并通知考点采取相应措施。
1.考试资料启封后,发现试卷少装、缺页或光盘和磁带播放无显示或无声音等情况,监考人员要立即将缺页试卷和播放无显示的光盘收回装入原试卷袋,并根据具体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经现场巡考人员审核同意可启用备用试卷或光盘,保证考试进行。确因备用试卷或光盘不足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应及时向考务管理负责人和现场主考、督导或巡考人员报告,由其调配其他考点备用试卷或光盘,也可在保证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可否速印(复制)试卷、刻录光盘,考试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在此期间监考人员要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正常有序进行。考试结束后考点应将缺页的试卷、播放无显示或无声音的光盘和处理情况书面报考务管理负责人。
2.考试期间,发现试卷试题有错别字或多余字、选择题选择项内容重复、选择题选择代码重复、实体图表有错误等问题,监考人员应及时向考务管理负责人报告。属于试卷试题有错别字或多余字和选择题选择项字母代码重复问题,但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由考务管理负责人负责处理更正,考试结束后将处理情况书面报评价机构负责人;其他问题由考务管理负责人及时向评价机构负责人报告。
3.考试期间,因停电或设备故障原因在30分钟内恢复或排除的,考务管理负责人根据情况补足耽误的考试时间。如果属于区域大面积停电,考务管理负责人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向评价机构负责人报告,根据指示做出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取消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生该科目考试费用的决定。
4.智能化考试过程中出现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如果因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考点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情况记录。
5.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试卷或答题卡丢失,或发现考生故意带走试卷或答题卡。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和巡考人员,迅速查清缺失考生的信息,尽快联系该考生。如确认考生已带走考试试卷或答题卡,责令考生将试卷或答题卡送回,在考场记录单上做详细记录,建议将该科目成绩按零分处理。
6.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一般性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四条事件处理后续跟进
(一)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考务管理负责人要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并防止突发事件再次发生。
(二)处置报告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考务管理负责人应向评价机构负责人提交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处理经过、处理结果、社会影响等。
(三)新闻发布与宣传报道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要严格宣传报道归口管理,注意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的主动权,统一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评估突发事件结束后,考务管理负责人要组织专人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考务管理负责人要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有功个人进行表扬。
第五条应急保障
(一)考务管理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置、报送各个环节,完善信息传输渠道,随时保持信息报送通畅,通讯设备完好。
(二)考务管理负责人在考试期间要安排专人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和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注视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考试期间设立突发事件报告电话,指派专人值守;考务管理负责人及联系人移动电话须24 小时开机,不得人机分离。
(三)考务管理负责人要加强处理突发事件预案的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和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考试期间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接待新闻单位的采访;关于突发性事件的各种问题以及考生的各种意见和要求,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进行解释和解决。
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1目的
及时、有效的处理考生投诉,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高顾客满意程度。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考生对认定服务质量投诉的接受和处理过程的控制。
3职责
3.1各管理组随时受理考生对认定服务质量的投诉,记录并报综合管理组。
3.2考务管理组负责受理考生对认定服务质量的投诉和处理。
3.3管理者代表负责对考生重大投诉的处理,必要时由所长仲裁。
3.4各管理组负责制订并实施纠正措施、保持相关记录。
4工作程序
4.1投诉的分类和受理
4.1.1投诉可分为口头投诉和信函投诉。
投诉电话:0555-5209395
投诉信函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333号皖江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邮 编:243031
4.1.2考务管理组负责接待、受理考生的投诉。对考生的投诉进行登记或记录,填写《考生投诉登记处理意见表》,并及时转送相关责任人,以便及时处理。对重大投诉应及时报告认定机构负责人。
- 上一条皖江工学院职业技能评价认定收费标准公示2024-02-04 15:14:16
- 下一条24S0000340500094473(电工三级)评价实施公告2024-02-04 15: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