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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工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2021-10-28 16:08:46  30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依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应届毕业生以及当年被录取的新生。
第三条  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是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助力实现强军目标的重大举措;是围绕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强化大学生爱国精神、国家意识和时代担当,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兵工作的统筹和管理。
第五条  按党管武装的原则,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院务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部、财务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后勤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副)书记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征兵工作站),办公室(征兵工作站)设在武装部,办公室主任(征兵工作站站长)由武装部部长兼任,全面统筹大学生征兵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任务分配与征集
第七条  各学院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学校根据当年的征兵命令,依据各学院在校适龄男性学生人数拟定任务计划,报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以目标任务下达各学院。
第八条  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义务兵既征集在校大学生,也征集已被学校录取但未报到的新生和往届毕业生。
第九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当年征兵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条  有参军意向的学生在规定时间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兵役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参加应征报名地初检初考、预征管理、体检政考、役前教育训练、审批定兵、起运报到等流程。
第十一条  选择从生源所在地报名应征的学生,武装部会同学校所属兵役机关对其进行初检初审,对合格学生的征兵网下载表格进行签字盖章,交还学生作为生源地应征优先征集的凭证。
第十二条  选择从学校报名应征的学生,经学校武装部初检初审合格后,由学校所在地征兵办组织进行身体复查和政治复核,并完成定兵。
第十三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须到校办理学籍保留、退宿、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等休学手续。被批准入伍的学生,还须将当地征兵办盖章后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与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手续。
第五章  复学程序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和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在退役后两年内回到学校报到,携带退役通知书并填写《皖江工学院学生复学申批表》申请复学,并到所在学院、教务部、学生工作部、保卫科等单位办理复学、住宿、户籍落户等手续。
第六章  优抚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对应征入伍学生从多方面进行关心关怀,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予以优先考虑,并充分保证应征入伍学生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或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回原专业继续学习(原专业撤消的,由学校安排相近专业学习),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或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程、体育和5个学分的社会实践课程,成绩均计为85分。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以入伍时所在年级为准,入伍前的年级课程按入伍前的培养方案要求,复学后的年级课程,按复学后的培养方案;退役复学后转入新专业学习的,课程要求按学校正常转专业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落实国家资助相关政策。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学校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第二十二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由学校武装部会同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应征入伍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学校应予鼓励,其中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同时获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上半年报名参军的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且已完成毕业设计或论文,仅需答辩评审合格即能毕业。学校于新兵入伍前开辟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绿色通道,毕业班学生凭《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参加评审,成绩合格的按正常毕业时间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含新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在各类学生评优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优表彰。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含三等功),学校学年奖学金评定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一等奖除外),优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报名参军且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服兵役或因个人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按《兵役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征兵工作的完成情况,学校每年评选表彰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若干。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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