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皖江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皖工校政〔2019〕3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而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人应填写《学生申诉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条
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1.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2.自行组织调查;
3.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内,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