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2014-10-13 15:03:09 2537
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3. 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 有经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二、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科技部另行规定。
三、鉴定程序
1.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2.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1. 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 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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