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
为贯彻《教育规划纲要》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合格评估”),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合格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促进学校合理定位,强化内涵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合格评估工作的核心内涵:一是促进办学经费投入,促进办学条件改善,促进教学管理规范,促进教学质量提高;二是办学条件基本达标,教学管理基本规范,教学质量基本保证;三是突出服务地方或行业经济社会和发展,突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四是引导参评学校构建并逐步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形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 合格评估一般分为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评估和评估整改三个阶段。学校要重视本校合格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校内各部门和各项工作间协调配合,保证合格评估工作各阶段高效有序进行。
第三条 学校自评是搞好合格评估工作的基础,学校要从自身定位和办学特点出发,根据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方案,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总结成绩、查找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并完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四条 学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及时分析教学状况,建立质量常态监控机制。
学校要做好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采集工作,数据采集须体现原始性和真实性,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五条 学校在自评和教学状态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概况、评建工作状况、办学成绩、存在问题及成因、改进措施等。
自评报告应全面、真实地反映学校情况,总结教学工作成绩,准确、具体、深入地剖析问题。自评报告总字数控制在4万字以内,其中剖析问题的部分不少于整个篇幅的1/3。自评报告与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及其他材料要相互印证。
学校要在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前一个月,将自评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寄达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二级学院(系)无需准备自评报告和汇报材料。评估期间,学校日常教学档案按日常管理规定存放。
第六条 在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期间,学校要以平常心态配合好专家组开展工作,保持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不额外增加师生负担。学校要与组长进行沟通,以确定小型见面会、现场考察、评估反馈会等评估活动的安排,同时积极配合专家组做好听课、访谈、查阅资料等工作。在与专家交流过程中要以主人翁意识与专家共同探讨学校发展的问题,实事求是,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
第七条 学校要重视评估整改工作,巩固发展评建成果。在评估整改阶段,学校要认真研究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在教育部专家组评估考察结束后两个月内,学校将整改方案纸质版(一式5份)和电子版寄达评估中心,同时在校内公开。参评学校要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评估整改提高工作。学校的整改情况将作为下一轮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反馈机制。按照“阳光评估”的要求,将学校的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专家接待方案、专家组名单等要在校内公开。学校要对评估专家组及其成员的工作状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向评估中心反馈。学校要建立有效收集各方面对评建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第九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在评估中心正式公布进校评估专家组名单后,不得拜访专家组成员,也不得邀请专家组成员到学校访问、讲学、作辅导评估工作的报告等。学校应按规定要求从简接待评估专家组,做到:校领导不迎送专家;不安排各种形式的宴请;不安排上级领导接见;不召开汇报大会(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不组织师生文艺汇报演出;不送礼物;不超规格安排食宿等。
第十条 学校要做好评估宣传工作,准确把握宣传尺度,重点宣传合格评估的新理念、新方法及新风尚。专家进校考察期间,学校不做过度报道、不造声势(包括校内张贴欢迎标语、悬挂彩旗等),努力营造良好的评估氛围,积极做好紧急事件的应对预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与专家组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的相关费用(交通费、食宿费、评审费等)皆由教育部设立的评估专项经费列支,保证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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