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05-25 15:57:20
皖工校政〔2021〕113号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提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使教职工队伍进修培训工作做到目标明确,规划合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在职在岗(购买五险一金)的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进修包括:
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各类培训和进修,主要包括国内访问学者、国内教师进修班、骨干教师培训班、岗前培训、实践锻炼、专项培训、技能训练、专业发展等。
第四条 培训进修的原则
(一)坚持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各单位要根据发展需要选拔培养目标,对申请人工作业绩进行考评,择优推荐人选。
(二)教职工申请培训进修的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联系,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相一致。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统筹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教职工培训进修辅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培训进修的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思想政治表现好,安心本职工作,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二)本人所负责的工作能够妥善安排。
(三)没有出现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培训的行为。
(四)申请进修需和学校签订《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进修协议书》(附件1,以下简称《协议书》)。在进修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不得提出辞职、自费出国、调离等申请;进修结束后回学校工作。如出现违约情况,按照《协议书》所述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批准培训进修申请:
(一)已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人员,在待批或待调期间。
(二)上一年度考评为不称职或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
第三章 培训进修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审批程序
申请培训进修的教职工,需递交申请书和《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部、院务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在获取入学资格后,进修的教职工,入学前需签订《协议书》,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脱产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脱产期满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并提交进修鉴定总结材料,以便及时恢复工作及相关待遇。
第四章 培训进修期间的有关待遇
第九条 参加培训进修的自有教职工,在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时,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任务、管理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按照实际考勤,以钉钉考勤结果为准)的情况下,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正常发放;如不能完成岗位对应工作,则只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第五章 管理与考评
第十条 培训进修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协同其所在单位进行管理,每年参加学校的年度考评。脱产进修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人员,每学期须向原所在单位书面汇报思想与学习情况1次,并附进修所在单位意见,年终所在单位汇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以此作为考评依据。
第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全脱产或全日制进修人员,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的各项考评材料、成绩成果和鉴定等,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或业务档案,作为个人职务晋升、聘任使用和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类培训进修经批准生效后,申请者须在批准期限内实行,如未实行,则本次申请作废,下次需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文件(皖工校政〔2020〕38号)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进修协议书
2.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