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清单
马鞍山市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清单
序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机构 |
1 | 创业成功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二年内,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高校毕业生 |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 市本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2 | 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 |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 | 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1350元,其中: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余部分直接支付给就业困难人员(如省级另有规定参照省级规定执行)。 | 1.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 |
各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3 | 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 到小微企业就业的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 | 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 1.就业单位为小微企业;2.申请人为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且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 市本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4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 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或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 与新招用劳动者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因合同到期续签人员)。 | 各区、县及(开发园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5 |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吸引外市务工人员来我市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吸引外市务工人员来我市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数量,以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次性介绍10人(含)以上来我市就业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补助。 | 与新招用劳动者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 各区、县及(开发园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6 | 包车补助 | 采用包车方式集中接送市外员工返回的城区(花山区、雨山区、市经开区、慈湖高新区)企业 | 城区(花山区、雨山区、市经开区、慈湖高新区)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区(开发园区)批准,采用包车方式集中接送市外员工返回的,包车费用市财政补贴50%。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 企业提出申请,经城区批准,集中接回市外员工返岗。 | 市本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7 |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1、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 2、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低保人员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3、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1.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灵活就业; 3.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 |
8 |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发放(单位社保补贴) |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 | 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 2.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
市本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9 | 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皖办明电〔2020〕13号) 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高校毕业生和自主就业军人补贴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1.申请对象为小微企业; 2.录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且与录用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各区、县及(开发园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10 |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市本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11 |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1.申请对象为企业; 2.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
市本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12 | 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 2月底前复工并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 | 对2020年2月底前复工,在1-4月份职工队伍保持稳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按2020年1-4月失业保险月均参保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及符合上述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条件的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困难)企业,按2020年1-4月失业保险月均参保人数,每人300元的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 1.2月底前复工; 2.2020年1-4月份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重点(困难)企业补贴条件: 1.2020年1-4月裁员率不高于5.5%,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在2月底前复工; 2.2020年1-4月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不含)以上; 3.2020年1-4月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0%(不含)以上; 4.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5.亩均效益评价不得为D类。 |
各区、县及(开发园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13 | 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 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 | 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裁员率低于5.5%(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放宽至20%); 2.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企业或“僵尸企业”; 3.上年度未受环保行政处罚。 |
市级及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14 | 技能提升补贴 | 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职工 | (一)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职工个人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紧缺急需技能职业(工种)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50%。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 3、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登记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
市级及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15 | 失业人员创业成功补贴 | 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取失业金人员 | 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创办,并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新办企业,可申请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新创办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 | 市级及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16 | 就业见习补贴 |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 见习单位完成当年度就业见习工作。 | 市级及各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17 | 求职创业补贴 | 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中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六类困难毕业生 | 对符合条件的应届困难毕业生按1500元/人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 应届六类困难毕业生。 | 市级及各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18 | 校园招聘会补贴 | 举办免费大型公益型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高校 | 根据高校签约毕业生人数,按每人6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 高校提供毕业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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