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皖江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皖教学〔2021〕1号)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现结合学校实际,在应届毕业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时间和比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度符合毕业条件的全日制皖江工学院学生。第四条 评选时间是每年年初开始,省、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依据评选等级和学历层次确定评选比例。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比例是毕业生数的3%。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是毕业生数的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按照《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皖教学〔2021〕1号)执行。第七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坚定。
2.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校学习期间无任何纪律处分记录。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热爱劳动,崇尚美德,关心他人,乐于奉献。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在校期间学业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一般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科研能力比较突出,具有较强的实践与创新能力。
(二)优先条件,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在校期间多次获“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的学生;相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新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
(三)直接推荐条件
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第八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除具备第六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平均绩点在3.5以上(含3.5);获得过校级奖励。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表彰
第九条 由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党总支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推荐的省、校级优秀毕业生人选进行复审,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评选出的省级优秀毕业生按照有关文件进行表彰,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各学院在就业工作中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三条 获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须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皖江工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工作办法(试行)》(皖工校政〔2021〕56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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