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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34号--关于做好皖江工学院学生联合会 第三次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工作的通知

  2021-10-11 11:36:29  2350

  各单位:

  皖江工学院学生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皖工学联三大”)拟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更好地发挥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维护和反映青年学生普遍性利益诉求的作用,更好地推动广大青年学生为学联学生会组织事业发展建言献策,皖工学联三大将开展提案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案资格

  皖工学联三大正式代表具有提出提案的资格。

  二、提案内容

  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现实需要建言献策,在充分征求大会代表和广大同学的意见,并经广泛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向大会提出。

  提案格式

  提案应一事一案,内容实事求是,主要观点及建议简明扼要,做到摆事实情况、作原因分析、提具体建议,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

  1.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2.简述,即用简明的文字说明提案要解决什么问题,简述要与案由、案据、方案一致。

  3.案由,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包括提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最好有可行性调查及分析。

  4.案据,即提案的基本依据,根据问题、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进行分析。它是提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切忌笼统、空泛。

  5.方案,即针对案由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或措施。无具体建议或措施的,将作为意见或建议处置,不列为大会提案,“一案多事”的提案属无效提案。

  提案应按照《皖江工学院学联第三次代表大会提案书》(附件1)的格式进行填写,一般不少于1000字。

  四、相关要求

  1.工作要求。提案是皖工学联三大代表表达和维护青年学生权益、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形式,是大会代表发挥作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学联学生会组织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请各正式代表团体所在单位高度重视,按照《皖江工学院学生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附件2)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大会的提案工作,为我省团体提案和多人联名提案相关工作搭建平台、畅通渠道,向皖工学联三大提交优质提案。

材料需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电子版扫描件和WORD版原件(无需纸质材料),并于10月18日前发送至学联秘书处邮箱。

2.提交方式和时间节点。请每个代表团体至少提出一个提案,并积极与其他代表团体联系,进行联名提案。提案需严格按照附件1格式填写,二级学院代表团体提案需经二级学院团委审核(于提案书备注栏加盖公章)。

  联 系 人:翟云霞

  联系电话:0555-5220178

  电子邮箱:3044556908@qq.com

  附件:1.皖江工学院学生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提案书

  2.皖江工学院学生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共青团皖江工学院委员会

  2021年9月28日

共青团皖江工学院委员会2021年9月28 日印发

  附件1

  皖江工学院学生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提案书

  (团体提案)

案名  
提案者
信息
团体名   联系人  
所在单位   手机号码  
提案
简述
 
预审
意见
 
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  
交办
意见
 
案由  
案据  
方案  
备注  

  说明:1.备注:供添加调研报告、可行性分析等补充材料。

  2.提案书“预审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和“交办意见”部分不需提案团体或提案人填写。

  皖江工学院学生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提案书

  (联名提案)

案名  
提案者
信息
联系人   所在代表团体  
所在单位   手机号码  
附议人  
提案
简述
 
预审
意见
 
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  
交办
意见
 
案由  
案据  
方案  
备注  

  说明:1.备注:供添加调研报告、可行性分析等补充材料。

  2.提案书“预审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和“交办意见”部分不需提案团体或提案人填写。

  附件2

  皖江工学院学生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皖江工学院学生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皖工学联三大”)提案工作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皖工学联三大代表以及各代表团体向皖工学联三大提出的、经皖工学联秘书处和皖工学联三大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商请相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大会代表表达和维护青年学生权益、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形式,是大会代表发挥作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载体,是大会代表充分反映青年学生诉求、广泛汇集同学意愿的重要方式,是推动学联学生会组织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切实代表和维护广大学生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联学生会组织自身建设,进一步团结、引导和服务广大青年学生,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学生以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大会期间成立的提案工作决策机构,由皖江工学院学联第三次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成立,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皖江工学院学生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中产生,由各类别学校的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代表等组成,负责皖江工学院学生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形成提案审查工作报告,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第六条 提案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大会期间成立的提案工作咨询和指导机构,由皖江工学院学生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成立,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皖工学联秘书长担任,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委员,对大会提案办理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指导,为沟通、解答提案涉及领域的有关问题提供帮助和支持,给予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七条 由皖工学联秘书处负责提案的征集工作,发布相关通知,并依照规定程序组织提案征集。

  第八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皖工学联三大代表团体可以提出提案;

  (二)皖工学联三大代表也可以联名提出提案,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次大会的正式代表(提案人和附议人需达到8人或以上)。

  第九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要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围绕学联学生会组织自身建设、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建言献策;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内容实事求是,主要观点及建议简明扼要,做到摆事实情况、作原因分析、提具体建议。无具体建议或措施的,将作为意见或建议处置,不列为大会提案。“一案多事”的提案属无效提案;

  (四)提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条 提案由案名、简述、案由、案据和方案等五部分主要内容组成。

  第十一条 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指定的方式提交。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立案

  第十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团体或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审查步骤:

  (一)皖工学联秘书处对提案进行预审查;

  (二)通过预审的提案,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通过,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可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提案团体或提案人修改、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抵触的;

  (三)与学联、学生组织或学生工作无关的;

  (四)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不符合提案内容、格式规范要求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十五条 立案的提案,由全皖工学联秘书处分类汇总整理,对内容相同且符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

  第十六条 提案按以下类别分别处理:

  (一)涉及共青团皖江工学院委员会的,由皖江工学院学联秘书处将有关提案汇总整理,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共同研讨,协调跟进,争取解决,并给予书面答复;

  (三)涉及学联学生会组织自身建设、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且皖工学联自身能解决的提案,由皖工学联秘书处予以书面答复,并在工作中采纳落实。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托皖工学联秘书处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向提案团体或提案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提案的反馈方式:

  (一)对于团体提案,办理复文流转给代表团体提案联系人,由联系人流转给本团体代表;

  (二)对于多人联名提案,办理复文流转给第一提案人,由第一提案人流转给附议人。

  第十九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团体或第一提案人可以通过皖工学联秘书处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皖工学联秘书处反馈办理意见,以便了解进展,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为建立日常工作机制,皖工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发挥皖工学联会员的作用,面向会员团体广泛征求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皖工学联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皖工学联秘书处负责具体办理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通知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皖江工学院学联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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